【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的女兒張小某,出生于2011年,為小學五年級學生。張小某于2022年4月19日晚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原告的手機通過某直播平臺,在主播誘導下通過原告支付寶賬戶支付給被告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某點卡專營店”5949.87元,用于購買游戲充值點卡,共計4筆。該4筆交易記錄發生在2022年4月19日21時07分53秒至2022年4月19日21時30分00秒。原告認為,張小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原告手機在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里從被告處購買游戲充值點卡達到5949.87元,并且在當天相近時間段內向其他游戲點卡網絡經營者充值及進行網絡直播打賞等消費10余萬元,顯然已經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宜的范圍,被告應當予以返還,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充值款5949.87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本案中,原告張某某的女兒張小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小某使用其父支付寶賬號分4次向被告經營的點卡專營店共支付5949.87元,該行為明顯已經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宜的程度,現原告對張小某的行為不予追認,被告應當將該款項退還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充值款5949.87元。
【典型意義】
當前,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日?;闯赡耆司W絡打賞、網絡充值行為時有發生。本案裁判結合原告女兒在相近時間內其他充值打賞行為等情況,認定案涉充值行為明顯超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宜的程度,被告應當返還充值款,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利于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網絡空間和法治環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