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經(jīng)曝光,引起輿論嘩然,網(wǎng)友們紛紛要求有關部門嚴查此事件。而對于鄭爽是否會因此坐牢,也成了不少網(wǎng)友關心的問題,為此,我們特別邀請了本所的周榮瑞律師來為大家進行專業(yè)的法律分析。
案例解析:
我國公民都有納稅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爽通過 “陰陽合同”方式,正是符合了上述違法形式進了虛假的納稅申報從而實現(xiàn)不繳、少繳稅款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中的“偷稅”構成要件,將可能面臨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相應罰款等稅收行政法律責任。
相關條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nèi)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jù)《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57條規(guī)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該《規(guī)定》也明確了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即“最低標準”。
鄭爽是否能免于牢獄之災
如果張恒的舉報屬實,鄭爽的行為已然構成非法逃稅。這意味著鄭爽可能面臨雙重責任:
1、行政責任,違法者要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被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0.5倍到5倍的罰款;
2、刑事責任,如果構成了逃稅罪,違法者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從公開信息來看,鄭爽之前并沒有偷逃稅記錄,這次只要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接受了行政處罰,還是有可能免受“牢獄之災”的。
立法機關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實現(xiàn),對“逃稅罪”采取“初犯豁免”策略。行為人若是初犯,只要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就可以免于監(jiān)禁。
但如果鄭爽此次不是初犯,除了要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罰金之外,還會受到刑事處罰,以她所涉及的金額來看,極有可能會被判處7年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