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繼歡,男,漢族,1988年3月30日出生,醫務人員。
被告人夏繼歡系重慶市某營利性戒毒醫院醫生,具有開具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處方資格。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夏繼歡冒用他人名義開具虛假處方,以每盒170元的價格從醫院騙購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明知購買者系吸販毒人員,仍多次以每盒350元至450元不等的價格向多人販賣,且均未開具相應處方,共計出售422盒(10片/盒)。
【裁判結果】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繼歡身為依法從事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人員,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夏繼歡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名吸販毒人員販賣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情節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夏繼歡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強,部分常見毒品逐漸較難獲得,一些吸毒人員轉而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醫療用麻精藥品作為替代物濫用,以滿足吸毒癮癖,具有醫療用途的麻精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況時有發生。本案系一起戒毒醫院醫生向吸販毒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牟利的典型案例。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屬于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具有醫療用途,但被濫用極易形成癮癖,兼具藥品與毒品雙重屬性。被告人夏繼歡身為戒毒醫院執業醫師,利用職業便利,冒用患者名義虛開處方套取鹽酸丁丙諾啡舌下片,多次加價販賣給多名吸販毒人員牟利,犯罪情節嚴重。“醫乃仁術,無德不立”。夏繼歡的行為違背職業操守,擾亂正常醫療秩序,導致醫療用精神藥品流入涉毒渠道,社會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對夏繼歡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刑,并處以高額罰金,彰顯了嚴懲此類犯罪的嚴正立場。對于推動強化麻精藥品源頭管控,促進加強相關機構和人員管理,嚴防醫療用麻精藥品流入涉毒渠道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