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鯊號”游艇、“中國杯24號”游艇分別屬于某設備公司及某刀模公司。在帆船比賽期間,“白鯊號”游艇與“中國杯24號”游艇發生碰撞事故,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損。某設備公司認為“中國杯24號”游艇構成惡意犯規,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某刀模公司確認“中國杯24號”游艇違反了賽事規則,但主張當時處于激烈競賽環境中,參賽隊員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并主張“白鯊號”游艇亦違反了賽事規則,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某設備公司和某刀模公司對各自游艇進行了修理,但雙方對事故責任和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遂訴至審理法院,主張對方賠償己方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明知帆船比賽風險性的前提下自愿報名參加,在比賽中因對方行為遭受損害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則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中國杯24號”游艇作為上風船未避讓處于下風的“白鯊號”游艇,在未減速的情況下左轉繞標,導致觸碰“白鯊號”游艇尾部,但其在競賽中左轉是為了比賽的繞標要求,當時的行動屬于判斷失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中國杯24號”游艇對碰撞事故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白鯊號”游艇在激烈比賽突發緊急狀況下未采取避讓措施,亦不能認為其對碰撞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審理法院駁回了某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和某刀模公司的反訴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明確體育賽事活動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在比賽過程中發生的帆船碰撞事故,應當根據競賽規則而非船舶避碰規則審查避碰義務。體育賽事競技過程中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自甘風險規則。致害人違反競賽規則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競技項目的固有風險、競賽實況、犯規動作意圖、運動員技術等因素綜合認定致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而確定致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裁判對于人民法院積極發揮促進競技體育發展作用、推動體育賽事活動規范有序發展、實現體育法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及發展體育運動等立法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