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個子女。方某某與姚某某結婚十余年來,在不順意時即對姚某某拳打腳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開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變本加厲地對姚某某實施毆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務工的浙江省溫州市某廠三樓員工宿舍內因瑣事再次毆打姚某某,當晚還向姚某某提出離婚并要求姚某某獨自承擔兩個子女的撫養費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絕望無助、心生怨恨的情況下產生殺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際,持宿舍內的螺紋鋼管猛擊其頭部數下,又拿來菜刀砍切其頸部,致方某某當場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撥打110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到來。
案發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諒解姚某某的行為并請求對姚某某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長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將其殺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證人的證言,應當認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對姚某某實施了長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對被害人方某某實施的家庭暴力長期以來默默忍受,終因方某某逼迫其離婚并獨自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而產生反抗的念頭,其殺人動機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殺人的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兩種兇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認有泄憤、報復的心理,但結合家暴問題專家的意見,姚某某屬于家庭暴力受暴婦女,其采取殺害被害人這種外人看似殘忍的行為,實際上有其內在意識:是為了避免遭受更嚴重家暴的報復。姚某某作案后沒有逃匿或隱瞞、毀滅罪證,而是主動打電話報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帶領偵查人員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認罪、悔罪情節。綜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別殘忍、犯罪情節并非特別惡劣,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姚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對姚某某表示諒解,鑒于姚某某尚有四個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因此對姚某某給予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
1.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發布了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反家暴意見》),在該意見第20條中,較為全面地規定了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殺害、傷害施暴人案件的處罰。本案系首例適用兩高兩部《反家暴意見》將受暴婦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案件。本案深入了解被告人姚某某作為受暴婦女的特殊心理和行為模式,全面把握姚某某在本案中的作案動機、犯罪手段以及量刑情節,明確認定姚某某屬于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
2.本案系全國首例家暴問題專家證人意見被判決采納的案件。本案在開庭時聘請具有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家庭暴力問題專家出庭接受各方質詢,可以向法庭揭示家庭暴力問題的本質特征以及家庭暴力關系中施暴人和受暴人的互動模式,幫助法庭還原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實真相,尤其是家庭暴力對受暴人心理和行為模式造成的影響,從而協助法庭準確認定案件的起因、過錯責任以及家暴事實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等與定罪量刑密切相關的重要事實,避免法官因缺乏關于家庭暴力關系中雙方的互動模式給受暴人的心理和行為造成的影響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可能導致錯誤裁判的風險。在庭審中,專家證人出庭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質詢并就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現形式、受暴人與施暴人在親密關系中的互動模式以及受暴婦女、施暴人特殊的心理、行為模式等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知識向法庭做了客觀、充分的解釋。法庭根據被告人行為,結合專家證人在庭上提供的對受暴婦女的一般性規律意見,認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殺人的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兩種兇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其采取上述手段殺害被害人更主要的還是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會對其施以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的主觀動機。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審理中引入專家證人證言,對其他地方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從國際標準來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和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要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性別因素并以受害人為中心。”本案專家證人證言中也描述了在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下對受害人的影響。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表明,長期家暴可能給家暴受害人帶來各種嚴重的身心影響,如個體在長期遭受無法逃脫的負面刺激或困境后,逐漸喪失對改變自身狀況的信念和動力,產生無助和無能為力的心態稱為習得性無助,這些影響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有可能會影響婦女對暴力程度、危險性和預期結果的認知,以及影響他們所采取的對策、行為的判斷力。本判決符合這一國際準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