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某家政公司與宋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判決:宋某與某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家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宋某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主體。在勞動管理方面,某家政公司要求宋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規則,通過平臺向宋某安排工作,并通過發放全勤獎、扣減服務費等方式對宋某的工作時間、接單行為、服務質量等進行控制和管理,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某家政公司掌握宋某從事家政服務業所必需的用戶需求信息,統一為宋某配備保潔工具,并以固定薪資結構向宋某按月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存在較強的經濟從屬性。宋某以某家政公司名義對外提供家政服務,某家政公司將宋某納入其家政服務組織體系進行管理,并通過禁止多平臺就業等方式限制宋某進入其他組織,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組織從屬性。綜上,某家政公司對宋某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雖然雙方以合作為名訂立書面協議,但根據事實優先原則,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傳統家政企業運營模式中,家政企業主要在家政服務人員與客戶之間起中介作用,通過介紹服務人員為客戶提供家政服務收取中介費;家政企業與服務人員之間建立民事合作關系,企業不對服務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不支付勞動報酬,家政服務工作內容及服務費用由服務人員與客戶自行協商確定。為有效解決傳統家政行業發展不規范等問題,《關于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的意見》(國辦發〔2019〕30號)指出,員工制家政企業應依法與招用的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家政服務人員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情形的,員工制家政企業應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家政服務人員可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自愿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各地落實該意見要求積極支持發展員工制家政企業。在此類企業中,家政企業與客戶直接訂立服務合同,與家政服務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統一安排服務人員為客戶提供服務,直接支付或代發服務人員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并對服務人員進行持續培訓管理。在仲裁與司法實踐中,對于家政企業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發生的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應當充分考慮家政服務行業特殊性,明確企業運營模式,查明企業與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主體資格,嚴格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較強程度的勞動管理,以此對簽訂勞動合同和簽訂服務協議的情形作出區分,據實認定勞動關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