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生斌當初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諾的基金會據查屬子虛烏有,此行為是否涉及詐捐?
答:如果該情況屬實,那么林生斌當初要設立“潼臻一生”公益基金會行為是屬于贈與行為。而贈與合同屬于單務、諾成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欠款規定”。所以,林生斌所承諾的基金會屬于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按照法律不可撤銷。
2、林生斌開的網店承諾“每成交一筆,就捐贈10%做公益”,去年還搞過雙十一募捐鏈接,但淘寶店并沒有公募資格,也未公布明細,是否涉及非法集資?
答: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客觀而言,林生斌的網店是有實際銷售商品的,其表現形式上并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特性。這是他承諾每成交一筆,就捐贈10%做公益,這還是我上面所說的屬于承諾贈與,而這種贈與不可撤銷。按照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根據他后臺成交數據,承諾的贈與金額是可計算的。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所以,有關單位有權據此提起訴訟。
3、林生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惹是否屬于遺產?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號《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內容: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同時,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所以,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
4、在法院宣判莫煥晶死刑后,林生斌、朱恒仁(朱小貞父親)、徐枚枝(朱小貞母親)起訴包括綠城物業在內的9家單位,網傳索賠1.4億元,這個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答:從判決的角度,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這個金額是不合理的。但是林生斌、朱恒仁(朱小貞父親)、徐枚枝(朱小貞母親)作為原告,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至于請求是否合理,是否過高,由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即可。當然,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5、假設林生斌存在婚內出軌行為,是否會對遺產分配造成影響?
答:這并不會影響遺產的分配。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