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14時30分許,廣西北流市新豐鎮健樂幼兒園發生一起持刀傷人事件,犯罪嫌疑人曾某被北流警方當場抓獲。經初步核實,案件造成18人受傷,其中有16名幼兒、2名教師,2名幼兒傷勢較重。傷者已全部送往醫院救治,截至23時55分,事件造成2人死亡。4月29日,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曾某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新華社報道)
關于“犯罪嫌疑人曾某為精神分裂癥患者”的消息一經發布,網友們紛紛表示憤怒和難以接受,更有不少人留言請求判處其死刑!并表示“精神病”不該成為“免死金牌”!事實上,類似精神病患者傷人的事件一直都在發生。
去年九月,廣東就發生了一起幼兒園附近捅傷人的事件,該事件最終造成5人受傷,其中4名小學生,1名幼兒園學生。
去年,廣西梧州幼兒園也發生了類似的傷人事件,該事件致使39人受傷。
2016年,廣東一25歲精神病男子將鄰居一家四口砍成重傷隨后自殺身亡。
2017年,洛寧縣,一個精神病患者晚上忽然發病,用筷子活活殺死同病房的3人。
2018年9月,瑞安也曾發生過一起“家長捅殺孩子同學”的惡性事件,嫌疑人曾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時正處于精神分裂癥緩解期,該事件最終造成一名小學生死亡。
據官方統計,全國13.9008億人口中精神障礙患者達2億4326萬4千人,總患病率高達17.5%;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1600萬人,發病率超過1%,這一數字還在逐年增長。
放眼全國,類似的精神病患者給很多地區都造成了困擾,而對于精神病患者犯罪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受害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大家似乎都存在一定的法律知識盲區,為此我們特別邀請了黃少群律師來為我們答疑解惑。
精神病患者犯罪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否也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依法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民法典》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足?!?/span>
如果遇到精神病患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威脅到自己的人身安全甚至是造成了人身傷害,該如何維權?
1、采取有效措施,躲避暴力侵害;2、應及時呼救并采取合法手段制止侵害,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3、及時報警、保全取證,發生人身損害的,應當及時就醫避免傷勢擴大;4、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對不法侵害人被鑒定為精神病人,且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5、遭受不法侵害應當通過向司法機關控告、起訴等合法途徑解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進行報復,以免自己構成違法犯罪。6、當不法侵害者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向其監護人主張相關民事賠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