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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山東青島一老人晚飯后散步時被從28樓扔下的一包復印紙砸中頭部,最后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后警方立即展開調查,并于6月1日找到了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對方竟是一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案發當晚,該名未成年人在寫字樓28層的某培訓機構自習。當時他臨時起意,先從28層衛生間扔下一卷衛生紙,隨后,再次從同一位置向樓下拋出一包A3復印紙。事后,肇事方從未出面表達歉意,僅通過警方轉達3萬元喪葬費意愿。
警方告知老人家屬,由于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無法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老人家屬隨即提出刑事復議,并準備在拿到結果后,就著手準備提起民事訴訟。
新聞一出,許多網友對此感到憤怒,并質問“難道未成年就能為所欲為?”,為此,我們特別邀請了我所蘇迪斯律師對本案進行專業的解讀分析。
律師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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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肇事方無需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明確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其中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到該案中,該名犯罪嫌疑人未滿十六周歲,涉嫌罪名并不處在法條列舉的范圍之內,因此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因而在程序上公安機關會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
2、肇事方需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等。故該名未成年人及家屬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賠償項目主要包括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3、輔導機構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空墜物屬于個人的違法行為,該案中已經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則應當由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而輔導機構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比如說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等,則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且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
4、老人的賠償金該如何計算?
依照人身侵權賠償項目進行賠償,需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同時視情況而判斷是否需要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其中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5、我國對高空拋物行為有何處罰?
2021年3月,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高空拋物傷人無數,卻屢禁不止。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現在,高空拋物已被入刑,請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本案中的肇事方因未成年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同樣需要保護。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積極健全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做好事前預防,永遠好過事后懲罰。
專業律師:蘇迪斯
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法學學士,曾實習于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多年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知識面廣,具備扎實的法學知識,業務全面,實際應用能力很強,實踐經驗豐富,有較多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