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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小區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隱私,生活不得安寧。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其從未有窺探原告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個人生活安寧的起點和基礎,對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至關重要??梢曢T鈴能通過人臉識別、后臺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并可長期錄制視頻并存儲,加之原、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都為辨認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信息和行為現實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寧確實將受到侵擾。因此,被告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被告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的主觀意圖,原告對此應予容忍等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因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
本案就人工智能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生沖突時的權利保護序位進行探索,強調了隱私權的優先保護,彰顯了人文立場,對于正當、規范使用智能家居產品,避免侵害人格權益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溫馨提示:
因可視門鈴具有的攝錄等功能,可能涉嫌對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以及個人行蹤軌跡信息的采集。如果公民需要在住宅處安裝智能可視門鈴,要確保相關設備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合格產品,這樣滿足自身安全需要的同時也防止他人的個人信息泄露。
安裝設備時要盡量在角度、安裝方式、攝錄方式等方面進行合理調控,保證設備拍攝記錄的范圍屬于自己的私有空間,避免對公共空間和他人住宅等私人領域進行監控。另外,加裝類似門口的監控等無法避免會拍攝到鄰居生活畫面的設備時,應當及時告知攝像頭監控范圍內的鄰居,并征得對方同意,避免造成鄰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悅,盡量做到不影響他人私生活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