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案件時間線
2021年6月,都美竹聯(lián)結(前)閨蜜,通過曬聊天記錄的方式,爆料自己與吳亦凡之間的感情糾葛,控訴對方以不正當?shù)姆绞脚c自己發(fā)生性關系,事后兩人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吳亦凡還大方轉賬給女方用于消費,只是交往不到半年,男方就開始玩失蹤,覺得自己受到哄騙后,都美竹開始手撕吳亦凡,公開兩人交往過程。
2021年7月14日,吳亦凡方主動報警,聲稱遭到都美竹敲詐勒索,由此給自己埋下一個吃牢飯的大雷。
2021年7月18日,吳亦凡發(fā)布聲明,否認“選妃”、“誘奸”、“迷奸”、“有未成年”,如果有此行為會自己進監(jiān)獄,也就此給自己留下了一個打臉名場面。
2021年7月22日,北京朝陽警方發(fā)布了有關調查的情況通報。
2021年7月31日,吳亦凡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吳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后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并罰。
什么是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什么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
聚眾淫亂罪的犯罪構成?
這里的淫亂活動,僅限于身體淫亂活動,聚眾觀看淫穢物品、聚眾講述淫穢言論,數(shù)人在不同地點的網(wǎng)上裸聊的,不構成聚眾淫亂罪,參與聚眾淫亂的人不必具有被迫性。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迫他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則視行為性質、次數(shù)與具體情況認定為強奸罪、強制猥褻罪或者與本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聚眾淫亂罪的界限在哪里?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xiàn)方式上加以區(qū)分。聚眾淫亂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xiàn)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并非聚眾地與他人自愿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fā)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奸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本罪多表現(xiàn)為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為,具有行為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征。
聚眾淫亂罪與組織賣淫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xiàn)上也具有相似之處。聚眾淫亂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后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兩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聚眾淫亂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次,聚眾淫亂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后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聚眾淫亂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并不限于男女之間不正當?shù)男孕袨椤?/span>
聚眾淫亂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在哪里?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于兩罪在表現(xiàn)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首先,犯罪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不同。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人提供賣淫場所,而聚眾淫亂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并不在于促成他人賣淫。
相關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量刑標準:
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shù)作為調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加重情節(jié):
(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