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享兩個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英烈權益保護型案例:
一、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
袁隆平
著名農業科學家,中國雜交水稻事業的開創者和領導者,“共和國勛章”獲得者,國家雜交水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原主任,中國工程院院士,被譽為“雜交水稻之父。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案發后,被告人肖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體現出我國對英雄烈士權益強有力的保護,以及嚴厲打擊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為的決心。袁隆平院士為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作出重大貢獻,屬于英雄人物,適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應有之義。肖某在微信群發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論,造成惡劣影響,依法應予嚴懲。本案既有力打擊侵害英雄名譽、榮譽行為,維護英雄權益,又教育社會公眾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充分彰顯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價值導向作用。
二、董某訴李某、第三人盧某排除妨害案
人民英雄紀念碑,位于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紀念中國近現代史上的革命烈士而修建的紀念碑。
基本案情
董某系革命烈士盧興的遺孀,現年83歲,體弱多病,由孫女盧某常年照顧。2012年,老人原有住房面臨拆遷,政府為照顧烈屬,特批安置給老人一套房屋,并按老人意愿,在拆遷協議上將孫女盧某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后,房屋產權歸盧某所有。2016年,董某與盧某領取拆遷安置房,但因老人身體問題一直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后盧某未經董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賣給同事李某。李某向其支付購房款32萬余元。2021年,李某起訴盧某、第三人董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法院以盧某系無權處分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2022年,董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案涉房屋。
裁判結果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本著優待烈屬的原則,政府安置給烈士遺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確其百年后房屋歸孫女所有。現在老人健在,房屋卻被其孫女盧某擅自轉賣。此舉既不合法,又與政府優待烈屬的初衷相違背,導致烈士遺孀老無所居。法院從關愛烈屬的角度,動員李某主動搬離。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國家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教育、就業、養老、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烈士褒揚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加強烈屬人文關懷和精神撫慰,突出解決烈屬家庭后續生活保障、救助幫扶援助等實際問題,優化烈屬住房、養老等服務專項優待內容。做好烈屬優待工作,讓廣大烈屬享受到應有的優待和國家改革發展成果,是關心關愛烈屬的具體舉措,也是對革命烈士的告慰。本案通過司法手段推動落實烈屬優待政策,切實解決烈屬生活困難,依法維護烈屬合法財產權利,保障烈屬居住權益,實現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是弘揚英烈精神、褒恤烈屬的生動司法體現。
這些案例對全社會起到一種警示作用,教育引導全社會積極弘揚社會正能量,使崇尚英雄、學習英雄、傳承英雄精神成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推動全社會形成捍衛英雄榮光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