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生態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理念為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功能。生態環境修復具有時效性、季節性、緊迫性的,不立即修復將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擴大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被告葉繼成雇請他人在浙江省遂昌縣妙高街道龍潭村村后屬于龍潭村范圍內(土名“龍潭灣”)的山場上清理枯死松木,期間濫伐活松樹89株。經鑒定,葉繼成濫伐的立木蓄積量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積13.798立方米,且案發山場屬于國家三級公益林。根據林業專家出具的修復意見,葉繼成應在案涉山場補植2至3年生木荷、楓香等闊葉樹容器苗1075株。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不需要追究葉繼成的刑事責任,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訴決定,但葉繼成濫伐公益林山場林木的行為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破壞生態環境,遂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由于遂昌縣春季綠化造林工作即將結束,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起訴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根據前述專家修復意見原地完成補植工作。后由于種植木荷、楓香等闊葉樹的時間節點已過,難以購置樹苗,經林業專家重新進行修復評估,認定根據案涉林木損毀價值及補植費用9658.4元核算,共需補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檢察機關據此于2020年4月2日變更訴訟請求和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葉繼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復意見進行補植。
裁判結果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號裁定,裁定準予先予執行,要求被告葉繼成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案發山場及周邊完成補植復綠工作。葉繼成根據變更后的修復意見,于2020年4月7日完成補植,浙江省遂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當日驗收。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浙11民初35號判決:一、被告葉繼成自收到本院(2020)浙11民初35號民事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龍潭灣”山場補植1—2年生杉木苗1288株,連續撫育3年(截止到2023年4月7日),且種植當年成活率不低于95%,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二、如果被告葉繼成未按本判決的第一項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則需承擔生態功能修復費用9658.4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森林生態環境修復需要考慮節氣及種植氣候等因素,如果未及時采取修復措施補種樹苗,不僅增加修復成本,影響修復效果,而且將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進一步擴大。葉繼成濫伐林木、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清楚明確,而當時正是植樹造林的有利時機,及時補種樹苗有利于新植樹木的成活和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恢復?;诎干嫜a植樹苗的季節性要求和修復生態環境的緊迫性,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情形,故對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先予執行申請予以準許。
林地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發展的根本。林地資源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改善生態環境有著重要作用。被告葉繼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在公益林山場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破壞了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責任。綜合全案事實和鑒定評估意見,人民法院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葉繼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