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與案外人上海某甲公司簽訂《服務器設備采購協議》約定,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購買上海某甲公司采購的型號為M20S的服務器(即比特幣“挖礦機”),貨款未付清之前,服務器仍然由上海某甲公司所有。雙方協商將服務器托管在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運營的云計算中心。2020年6月1日,上海某甲公司與上海某實業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合同》約定,由上海某實業公司代表上海某甲公司和第三方簽署技術服務協議直接結算,支付電費、服務費并接收比特幣。2020年6月5日,上海某實業公司與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簽訂《云計算機房專用運算設備服務協議》約定,上海某實業公司委托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對案涉服務器提供機房技術服務,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應保證供電并確保設備正常持續運營。因案涉服務期間機房多次斷電,上海某實業公司以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違約為由,訴請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計算科技公司賠償比特幣收益損失5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比特幣“挖礦”行為本質上屬于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2021年9月3日,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按照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比特幣“挖礦”行為電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質量發展、節能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相悖,亦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政策法規和監管要求,違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維護比特幣“礦機”及“挖礦”的合同應屬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相關損失后果亦應由各自承擔。判決駁回上海某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比特幣是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虛擬電子貨幣。比特幣“挖礦”系通過一定設備及行為獲取虛擬商品比特幣的相關投資活動。本案融合了“礦機”買賣、合作分成和托管服務等多重合同關系。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被稱為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民法典將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貫徹民法典第九條立法精神,結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依法認定比特幣“挖礦”行為資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關于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給予相關合同效力否定性評價,彰顯了人民法院積極穩妥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鮮明態度,對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走綠色低碳發展道路,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