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玉忠,1962年出生于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小學文化,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法院判決的最大盜墓案頭號主犯。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姚某忠糾集、指揮被告人劉某等10人,在遼寧省凌源市、建平縣、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朝陽市龍城區和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被盜掘地1處為青銅時代夏家店下層文化時期古遺址、1處為青銅時代夏家店上層文化墓葬、17處為新石器時代紅山文化積石冢,其中3處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牛河梁遺址保護區范圍內。經鑒定,盜掘行為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本體和歷史風貌嚴重毀損,歷史信息丟失;竊得玉鐲子1對和雙聯璧、勾云形玉佩、玉鐲、玉箍各1件,均為新石器時代紅山文化一級文物。
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姚某忠倒賣玉鐲、馬蹄形玉箍等一級文物15件、二級文物1件,共獲利195萬元;被告人李某寶倒賣玉鐲、玉環、玉蟬形飾等一級文物8件、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各1件,共獲利48.5萬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忠糾集多人(均另案處理),經事先策劃,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馮某所持文物等財物。經鑒定,被劫財物中有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一般文物各1件。
【裁判結果】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姚某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其搶劫二級文物,屬于搶劫數額特別巨大。姚某忠等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擅自挖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均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姚某忠等人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并盜竊珍貴文物。在共同犯罪中,姚某忠等7人系主犯,其他4人系從犯。姚某忠、李某寶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均構成倒賣文物罪,情節特別嚴重。對姚某忠等人所犯數罪,依法并罰。對姚某忠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或者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不等的刑罰。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對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義】
本案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倒賣文物、搶劫文物引發的刑事案件。紅山文化是中華文明起源的重要標志之一,其牛河梁遺址為中華文明史前溯千年提供了有力物證,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本案是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被盜掘的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針對本案已形成專業化犯罪團伙,實行資金提供、設備投入、勘探古墓、盜掘墓葬、銷售分贓“一條龍”作業,涉案文物數量眾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等特點,結合文物等級、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的損害結果,以及各被告人參與作案次數、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堅持依法重拳出擊,全面打擊文物犯罪網絡,嚴懲文物犯罪團伙首犯,徹底斬斷文物犯罪鏈條。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和預防文物犯罪、維護文化遺產安全的決心和成效,彰顯了為傳承中華文明、弘揚中華文化提供強力司法保障的責任擔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