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近年來,(外)祖父母起訴要求探視(外)孫子女的案件不斷增多,突出反映了社會生活對保障“隔代探望權”的司法需求。民法典雖未對隔代探望權作出規定,但民法典第十條明確了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按照我國風俗習慣,隔代近親屬探望(外)孫子女符合社會廣泛認可的人倫情理,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孫女的訴訟請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臣、段某娥系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艷與馬某豪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8年2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兒馬某。2019年8月14日,馬某豪在工作時因電擊意外去世。目前,馬某一直隨被告于某艷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孫女馬某與被告發生矛盾,協商未果,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每周五下午六點原告從被告處將馬某接走,周日下午六點被告將馬某從原告處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馬某。
生效裁判認為,馬某臣、段某娥夫婦老年痛失獨子,要求探望孫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馬某臣、段某娥夫婦探望孫女,既可緩解老人喪子之痛,也能使孫女從老人處得到關愛,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我國祖孫三代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一概否定(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對于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孫女的訴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原則,綜合考慮馬某的年齡、居住情況及雙方家庭關系等因素,判決:馬某臣、段某娥對馬某享有探望權,每月探望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個小時,于某艷可在場陪同或予以協助。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