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親安排下與付某相親。因付某家庭條件較好,兩家又系遠房親戚,周某母親非常希望周某與付某締結婚姻。在周某明確拒絕與付某交往后,周某母親強行將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該婚事就將其趕出家門。周某害怕家庭關系破裂,又擔心母親尋短見,不得不與付某登記結婚并舉辦婚禮?;楹蠼荒陼r間里,雙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從未有過夫妻生活。但周某母親仍不準許周某提出離婚,母女倆多次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周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苯Y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行為,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脅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確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戀愛、結婚的情況下,周某母親仍以將周某趕出家門、“死給周某看”等作為要挾,導致周某在違背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與付某結婚。周某母親的行為嚴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為構成脅迫?,F周某要求撤銷其與付某之間的婚姻符合法律規定,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自由、文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判決撤銷周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三、典型意義
母親要求女兒按自己的意愿組建家庭,雖然本意是希望女兒能有一個幸福的歸宿,但以死相逼,脅迫女兒與相親對象結婚,不僅沒有讓女兒獲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給女兒帶來痛苦和絕望。在子女婚戀問題上,父母“該放手時應放手”,可以做好參謀但不能代作決斷、強行干預,否則不但會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傷害父母子女之間的血脈親情,也會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判決撤銷周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既保護了周某個人的合法權益,也向整個社會傳達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導獨立、自主的婚姻觀和自由、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核心價值: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不受外力干預和強制,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 。
婚姻自由可能在以下情況中被破壞:強迫婚姻、包辦婚姻、重婚、騙婚、買賣婚姻、形式婚姻、童婚和同性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時,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從公民權利和婦女權益的角度共同保障了中國公民在婚姻關系中的基本權利。兒童和青少年應當能夠識別婚姻自由受到威脅的情況,認識到其中的危害以及可能產生的暴力,能夠尋求幫助。認識家庭與婚育的形式與責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關人權問題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