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工程師。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親患癌癥晚期,李某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又通過郵件向領導請假稱,“因父親病重需緊急返鄉,特提出請假申請”,請假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當日,李某回家照顧重病父親。期間,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請假材料,李某亦通過微信提交了父親病歷照片。1月28日,李某父親病重去世。當日,公司卻以李某請假未批不到崗,構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解除決定,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公司不認可裁決結果,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合理。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既是處理突發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李某父親患重病病危,在事發緊急的情況下,李某已經向公司請假,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仍以請假材料不全,未經審批為由,要求李某到崗,未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綜上,李某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建設具有民族特色、時代特征的孝親敬老文化。企業作為社會成員,也應合理承擔孝親敬老的社會責任,對職工照顧父母的孝親行為予以適當包容和鼓勵。本案中,職工為了照顧病危父親請事假,既是履行贍養老人義務,也是一種孝親敬老的行為。百善孝為先,企業也應以同理心加以對待,給予職工請假便利,而不是機械管理,消極應對。本案對于樹立孝親敬老的社會風尚、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弘揚友善、和諧、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孝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生病子女服侍,天經地義。鑒于此,企業給予員工看護病危父母的事假保障,實乃題中之義。否則,道德不答應,法律更不會容忍。在這種意義上,這起勞動者請假看護病危父親未獲批遭辭退案例,對于企業如何兼顧人倫和法理行使用工管理權來說,可謂是一堂道德和法治警示課。企業要引以為戒,在制定規章制度和行使用工管理權時,切實遵守公序良俗,促使剛性的制度變得更有溫度,推動勞資關系行穩致遠地變得更加友善和可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