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通過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預訂了“機票+酒店”自由行產品。出行前兩日,因同行人員中原告兒子患病無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請退訂。被告就該酒店產品聯(lián)系其中間供應商,中間供應商反饋“需要扣除每間每晚200元共計違約金800元,去申請且不保證結果”。但被告未將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繼續(xù)要求供應商取消訂單,而是告知原告該訂單不可取消,如未實際入住將全額收取房費。熊某后未實際出行,訴至法院。審理中,經當庭撥打酒店客服電話,確認涉案訂單當時的取消政策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間每晚200元的違約金,如提供相關疾病證明則除節(jié)假日外可無損取消。”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雙方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提供服務的主要內容為通過相應渠道代原告預訂其指定酒店,以使原告與酒店方順利建立住宿服務合同關系。鑒于涉案服務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預訂等事宜并非由原告直接與相應產品提供方溝通確定,故在原告因同行人員患病需取消預訂時,應當認為被告依法負有及時協(xié)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請取消訂單、申請退款等合同附隨義務,而非一經預訂成功即視為全部義務已履行完畢。本案中,案涉酒店預訂事實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擔800元違約金,但被告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應認定被告未能履行附隨義務導致原告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
現實生活中,人們通過在線旅游平臺預訂酒店等服務的情況十分常見。線上預訂服務提供者上游對接各類服務商或供應商,下游對接廣大消費者,中間往往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容易滋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道德風險。本案裁判認定提供酒店在線預訂服務方應當履行協(xié)助退訂等合同附隨義務,防止消費者權益被不當減損,有利于促進在線旅游平臺經營模式健康發(fā)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