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跳舞、軍鼓愛好者,常年義務為社區群眾教授舞蹈、軍鼓等文娛活動,同參與活動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選為群主。2022年1月,張某某作為舞龍愛好者加入該群一起參與活動。同年1月16日上午6時,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隊成員為當天表演活動進行集合彩排。張某某并非打鼓隊成員但仍于上午8時到活動現場附近練習舞龍。上午8時30分,張某某在練習中暈倒。李某與其他成員立刻上前急救,并撥打急救電話,隨后李某同救護車一起將張某某送至醫院。但張某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死者張某某之子張某認為李某對死者在活動中意外猝死存在過錯,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對張某某搶救過程中未盡到救助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遂將李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2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事發上午練習舞龍并非受李某的邀請,其發生意外,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并非他人行為造成。李某雖系活動的組織者但其組織行為并無過錯,作為非專業醫護人員,李某與活動人員對張某某進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并跟隨救護車將張某某送至醫院,盡到了作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張某某意外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
隨著全民健身熱潮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投身到晨練、廣場舞的隊伍中。這些活動多由鄰里自發組織、自愿參加,無論是參與者還是組織者對其他參與者在活動中的行為及風險往往難以準確預判。如將這種不確定性風險強加給其他人,要求他人對這種不確定性承擔責任,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會阻礙這類健身活動的正常開展。本案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社會公眾對公正的認知,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加從容地參與到全民健身活動之中,享受運動快樂,有利于倡導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