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要旨】
在執行案件中,針對有資產且有挽救價值的被執行企業,可以通過“執破融合”機制導入預重整程序,充分利用破產挽救功能高效清償職工債權。
【基本案情】
某集團公司是一家以鑄件鑄造加工為主要經營業務的集團型生產企業,自2019年始陷入了財務困境,累計拖欠97名員工的工資。相關員工陸續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明,該公司名下雖有廠房、土地和進口鑄造自動生產線等財產,但均已設定大額抵押,采取常規執行措施徑行拍賣,不僅變價周期長、設備貶值率高,所得拍賣款清償大額抵押權人后是否足以清償員工債權難以保證,而且鑄造產能指標的價值無法體現。面對上述難題,吳江法院認為,該公司雖具備破產原因但具有挽救價值,適用破產重整程序可在保全現有財產價值的基礎上,充分釋放產能指標等無形價值,公平有序清償全體債權人,為企業再生贏得空間。
經吳江法院執破融合團隊釋明引導,該公司向該院提出重整申請,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時請求在重整申請審查期間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期間,為解職工燃眉之急,該院兩個月內協調第三方先行全額墊付97名職工的工資、經濟補償金598萬元。經公開招募、公開競價,并征求轄區政府關于項目投資、產業規劃的意見,最終由重整投資人支付償債資金1.41億元,全額清償包括職工債權在內的各類債權,保障了相關職工的切身利益。
【典型意義】
本案中,對于所涉員工債權眾多、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對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被執行企業,執行法院依托“執破融合”機制,及時將案件精準導入重整程序,不僅保全了企業營運價值,而且快速兌現職工權益并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